香港外傭終止僱傭合約指南:1個月通知、7天申報及終止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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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傭提出辭職,或者僱主希望提前終止合約時,很多家庭第一時間會搜尋「外傭要通知幾耐?」、「試用期可否即時解僱?」或「最後一日要支付甚麼款項?」
其中一個常見誤區,是直接把一般《僱傭條例》的試用期通知規則套用在外籍家庭傭工身上。
外傭在香港受《僱傭條例》保障,同時僱主與外傭亦須遵守「標準僱傭合約」(ID 407)。因此,處理提前終止合約時,兩方面都需要一併考慮。
外傭提前終止合約,一般要通知多久?
根據勞工處目前的外籍家庭傭工資料,如標準僱傭合約尚未屆滿,僱主或外傭均可給予對方:
1個月書面通知;或支付1個月代通知金。這項安排來自外傭「標準僱傭合約」第10條。
因此,外傭僱主不應只看到一般《僱傭條例》中「試用期首月毋須通知」的資料,就假設同一安排可直接套用於外傭。
甚麼情況可以即時終止合約?
《僱傭條例》容許僱主在特殊情況下即時解僱僱員而毋須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例如僱員在與其工作有關的事情上:
故意不服從合法及合理的命令;
行為不當;
欺詐或不忠實;
慣常疏忽職責。
不過,勞工處亦特別指出,即時解僱屬嚴重紀律處分,一般只適用於非常嚴重的過失,或經多次警告仍沒有改善的情況。
外傭亦可在特定情況下即時終止合約,例如合理地恐懼身體受到暴力或疾病危害、受到僱主苛待,或已連續工作不少於5年並獲指定醫療證明永久不適合現時工作。
「正家」建議
一般家庭不宜單憑一次爭執、工作失誤或主觀評價,就自行認定已符合「即時解僱」條件。
如工作表現持續出現問題,宜保存工作要求、溝通內容、事故資料及警告紀錄;如事件涉及重大爭議,亦可先向勞工處或相關專業人士查詢。
哪些情況下僱主不可解僱外傭?
僱主不能因某些受法律保障的情況而解僱僱員,例如外傭已證實懷孕並作出懷孕通知、正在放有薪病假、因參與有關法律程序提供證據、參加工會活動,或在工傷補償尚未按規定處理完成等情況。違反有關解僱限制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罰款10萬元。
終止外傭合約後要支付甚麼?
視乎實際情況,僱主通常需要核對:
尚未支付的工資;
代通知金,如適用;
未放取年假的相關薪酬;
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如符合資格;
標準僱傭合約規定的其他款項;
返回外傭原居地的機票,以及適用的膳食及交通津貼。
不同款項的資格及計算方法並不完全相同,因此不宜單純以「月薪×日數」處理所有項目。
「7天」有兩件事要記住
處理外傭終止合約時,僱主尤其容易混淆兩個7天期限。
第一,僱主及外傭須在合約終止日期起計7天內通知入境事務處。可使用「終止外籍家庭傭工僱傭合約通知書」(ID 407E)。
第二,按照《僱傭條例》,除遣散費外,一般終止僱傭應付的解僱補償須盡快支付,最遲通常不得超過合約終止或到期後7天;遣散費則有另外的追討及支付期限。
終止合約前的僱主Checklist
在正式落實前,可先逐項確認:
最後工作日
書面通知日期
是否支付代通知金
未付工資
未放年假及相關薪酬
遣散費/長期服務金是否適用
回程機票及旅費安排
ID 407E入境處通知
所有付款及文件是否留有紀錄
每個外傭終止合約個案的年資、假期、離職原因及付款項目都可能不同。處理前先把合約及紀錄整理好,再逐項核對會較穩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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