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傭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點計?香港僱主資格、計算及付款期限指南
外傭合約完結、不續約或提早終止時,是否一定要支付長期服務金?做滿兩年是否一定有遣散費?2025年取消強積金「對沖」後,外傭又是否需要分「轉制前、轉制後」計算?
這些都是香港外傭僱主常見的疑問。遣散費與長期服務金雖然都受《僱傭條例》規管,但資格取決於服務年期以及終止僱傭的原因,並不是單純「做滿幾多年」便一定需要支付。以下按現行規定整理僱主最需要掌握的重點。
外傭可否同時獲得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不可以。
在同一僱傭終止情況下,僱員只會涉及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其中一項。例如僱員因裁員而被解僱,即使服務已超過5年,如符合資格,所涉及的通常是遣散費,而不是再加一筆長期服務金。 這亦是僱主最容易混淆的地方:服務年期只是其中一個條件,終止合約的原因同樣重要。
甚麼情況下外傭可能享有遣散費?
一般而言,外傭須已連續為同一僱主工作不少於24個月,並因裁員而遭解僱;或固定期限合約屆滿後,因裁員理由沒有續約,才可能符合遣散費資格。
如果僱主在合約終止或屆滿前不少於7天,以書面提出續約或重新聘用,而僱員不合理地拒絕,亦可能影響遣散費資格。
《僱傭條例》對「裁員」有指定含義,例如僱主結束業務、停止在相關工作地點經營,或僱主對某類工作的需求停止或預期減少,並非所有「不再聘用」都自動等同裁員。
甚麼情況下外傭可能享有長期服務金?
外傭如連續為同一僱主工作不少於5年,而符合以下其中一種情況,可能享有長期服務金:
遭解僱或合約期滿後不獲續約,而原因並非嚴重過失即時解僱或裁員;
經指定醫療證明證明永久不適合擔任現時工作而辭職;
年滿65歲因年老而辭職;
在職期間死亡。
如僱主在合約期滿前不少於7天書面提出續約或重新聘用,而僱員不合理地拒絕,有關資格亦可能受到影響。
因此,「做滿5年=僱主一定要付長期服務金」並不準確,仍要看合約最終以甚麼原因終止。
外傭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怎樣計算?
一般月薪僱員的基本公式為:
(最後一個月全月工資 × 2/3)× 可追溯服務年資
未足一年的服務期按比例計算。僱員亦可按法例規定選擇以終止僱傭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現行法例計算時,每月工資以$22,500為上限,因此每一服務年的計算基數最高為$15,000;遣散費/長期服務金最高總額為$390,000。實際金額仍應按個別僱傭紀錄、終止日期、工資紀錄及合約情況計算。
2025年取消強積金「對沖」,外傭是否要分兩段計算?
這一點對外傭僱主尤其重要。2025年5月1日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後,部分一般僱員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會涉及「轉制前」和「轉制後」服務年資。但在僱主住所內提供家務服務的家庭傭工屬強積金豁免人士,因此不受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影響。勞工處亦明確指出,家庭傭工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繼續按原有方法,以終止僱傭關係前的工資或合資格的12個月平均工資計算。所以外傭僱主看到一般僱員的「2025年5月1日前/後分段計算」資料時,不應直接套用到自己的家庭傭工個案。
2026年「連續性合約」規定有甚麼改變?
由2026年1月18日起,《僱傭條例》的「連續性合約」工時門檻已修訂。僱員須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並符合以下其中一項:
每星期工作至少17小時;或
如其中一星期不足17小時,該星期連同之前3星期合計工作不少於68小時,即「468準則」。
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仍有各自的24個月及5年服務年期要求,這項修訂並沒有把相關年期取消。
僱主要留意哪些付款期限?
如僱員欲申索遣散費,一般須在解僱或停工後3個月內書面通知僱主;僱主收到書面申索後,須在2個月內支付遣散費。長期服務金方面,一般須於僱傭合約終止後7天內支付。已故僱員的長期服務金另有支付程序及期限。
「正家」建議:終止合約前先整理4類紀錄
處理外傭合約終止或不續約時,與其到最後一天才計算,僱主可預先整理:
僱傭開始及終止日期、
終止合約原因及相關書面通知、
過去工資紀錄,以及未放年假、
代通知金及其他合約款項紀錄。
特別是「不續約」、「裁員」及「重新聘用邀請」等情況,書面紀錄有助雙方清楚理解安排,亦可減少日後對付款項目的爭議。
每個個案的合約情況均可能不同,如涉及遣散費、長期服務金或其他終止合約款項,應按實際僱傭紀錄及最新法例逐項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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