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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傭僱主必讀|香港《僱傭條例》僱傭保障:不合理解僱、合約更改及補償申索

7小时前
讀畢需時 3 分鐘

終止外傭合約,不只是「有沒有給一個月通知」這麼簡單。香港《僱傭條例》的「僱傭保障」條文,亦會視乎解僱原因、僱員受僱年期、是否涉及法定解僱限制,以及僱主有否單方面更改僱傭條款等因素而適用。以下以勞工處現行資料整理僱主較需要掌握的重點,讓香港家庭在處理合約問題前,先了解基本法律框架。



甚麼是《僱傭條例》的「僱傭保障」?


「僱傭保障」的目的,是防止僱主為逃避《僱傭條例》所訂明的責任,而解僱僱員或更改其僱傭合約條款。僱員在符合條件時,可就以下三種情況提出補償申索:


1. 不合理解僱


如僱員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 24個月,而僱主並非基於《僱傭條例》訂明的正當理由解僱僱員,僱員可提出不合理解僱的補償申索。勞資審裁處可視乎個案情況,作出復職、再次聘用或支付終止僱傭金等命令。


2. 不合理更改僱傭合約條款


如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而僱主未經僱員同意更改僱傭條款、合約本身亦沒有明文授權有關更改,同時更改並非基於法定正當理由,僱員亦可提出申索。因此,家庭僱主如需要改變重要僱傭條件,不宜單純以口頭方式通知後便當作已完成更改;應先了解原有合約、法例要求及雙方是否已取得清楚共識。


3. 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


如解僱既沒有《僱傭條例》訂明的正當理由,同時又屬違法解僱,僱員可提出「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申索。在適當情況下,除了復職、再次聘用或終止僱傭金外,勞資審裁處亦可判給不超過 港幣15萬元的補償金。



哪5類原因可屬解僱或更改合約的正當理由?


《僱傭條例》列出5類正當理由:

1. 僱員的行為;

2. 工作所需的能力或資格;

3. 裁員或其他真正的業務運作需要;

4. 法例的規定;以及

5. 其他實質理由。


是否真正符合某項理由,仍須視乎實際個案及證據,不能單憑僱主自行為事件加上一個名稱便確定。



外傭僱主尤其要留意哪些「不能隨意解僱」的情況?


勞工處列明,僱主不可在若干情況或基於若干原因解僱外傭,包括已證實懷孕並已向僱主發出懷孕通知、正在放取有薪病假、因參與與執行《僱傭條例》或工傷有關的法律程序而提供證據、參與職工會活動,以及在指定工傷補償程序完成前解僱等。換言之,支付代通知金並不能取代這些法定保障。



2026年「連續性合約」有甚麼新規定?


由2026年1月18日起,僱員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並符合以下其中一項工時條件,便屬按連續性合約受僱:

- 每星期最少工作17小時;或

- 如某星期工作少於17小時,該星期及之前3星期組成的4星期期間合共工作不少於68小時。



有爭議時,補償申索有沒有期限?有。


僱員如擬就不合理解僱、不合理更改僱傭條款或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提出補償申索,一般須在被解僱後,或更改後的條款生效後 3個月內向僱主發出書面通知。如有充分理由,勞工處處長可把期限額外延長最多6個月;而涉及《僱傭條例》第VIA部僱傭保障的補救申索,須在相關日期後 9個月內向勞資審裁處提出。



「正家」建議:終止外傭合約前,不要只問「要畀幾多錢」對家庭僱主而言,較穩妥的做法,是同時檢查:

解僱原因是否有紀錄、目前是否涉及法定解僱限制、通知期或代通知金是否正確、未付工資及假期等款項是否已結算,以及入境處通知程序是否完成。


現行外傭標準僱傭安排下,僱主或外傭一般可給予一個月書面通知或一個月代通知金終止合約;雙方亦須在合約終止日期起計7天內向入境事務處提交書面通知。


每宗個案的事實不同,如涉及懷孕、病假、工傷、即時解僱或雙方對解僱原因有爭議,宜先向勞工處或專業人士查詢。


本文屬一般資訊整理,並非個別法律意見。


想了解外傭合約終止、聘用程序及僱主注意事項,可向正家僱傭查詢。

WhatsApp:9084 5027


香港《僱傭條例》第十章僱傭保障資訊圖,說明不合理解僱、不合理更改僱傭合約、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五項正當理由、申索期限,以及復職、再次聘用、終止僱傭金和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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