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僱傭條例》生育保障:外傭懷孕後,僱主必須知道的產假、薪酬及解僱規定|2026更新
- ZenCare Employment Resolve

- 2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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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家庭傭工在香港受僱期間懷孕,僱主除了要考慮家庭照顧及工作安排,亦需要按香港《僱傭條例》處理產假、產假薪酬、產前檢查及職業保障。
其中最常見的誤解,是把「可以放產假」與「一定有14星期產假薪酬」當成同一件事。兩者的資格要求並不完全相同。另一方面,自2026年1月18日起,「連續性合約」的工時規定亦已更新,因此參考較舊的僱傭資料時需要特別注意。
1. 外傭懷孕後是否可以享有14星期產假?
根據《僱傭條例》的生育保障,女性僱員在產假開始前通知僱主其懷孕及準備放取產假,可享有連續14星期產假。
如果實際分娩日期遲於預產期,僱員亦可就預產期翌日至實際分娩日期之間享有額外產假;如因懷孕或分娩而引致疾病或不能工作,亦可能享有最多額外4星期假期。
2. 14星期產假是否一定全部有薪?
不是。
要符合產假薪酬資格,僱員須符合以下主要條件:
在所訂定的產假開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40星期;
已通知僱主懷孕及準備放取產假;以及
如僱主要求,提交說明預產期的相關證明。
因此,僱主處理個案時應先分清楚「產假資格」及「產假薪酬資格」,不要將兩者混為一談。
3. 產假薪酬怎樣計算?
產假薪酬每日款額,一般相等於僱員在產假首天前12個月內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如受僱不足12個月,則按較短的實際受僱期間計算。
其中第11至第14星期的四星期產假薪酬合計設有 80,000元上限。
僱主仍須在正常糧期先向僱員支付所有應付產假薪酬,其後才可透過政府的「發還產假薪酬計劃」申領第11至14星期已支付的法定產假薪酬。
4. 外傭去產前檢查,是否等於有薪假?
懷孕僱員因產前檢查缺勤,如有適當醫生證明書;就產前檢查而言亦可按規定提交到診證明書,有關日子可作病假計算。
但「可作病假計算」並不代表任何情況下一定可以取得疾病津貼。僱員仍須符合相關有薪病假及疾病津貼要求。因此僱主不宜簡單將「產檢假」寫成一項獨立而必然有薪的法定假期。 勞工處-僱傭條例簡明指南.pdfPDF
5. 僱主可以解僱懷孕外傭嗎?
《僱傭條例》對符合條件的懷孕僱員提供職業保障。
一般而言,如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並已發出懷孕通知,僱主不得在法定保障期內違法解僱僱員。條例亦設有特定例外,例如嚴重過失引致的即時解僱,以及符合法例要求的試用期情況。
僱主違反有關生育保障規定可被檢控;相關違法解僱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並可能涉及代通知金、一個月工資賠償及相關產假薪酬等款項。
6. 懷孕後是否仍可安排所有家務?
不是。
如懷孕僱員提交適當醫療證明,說明她不適宜處理重物、在可能產生對懷孕有害氣體的地方工作,或從事其他可能損害懷孕的工作,僱主不得再將有關工作分派給她。
如僱員原本已正在從事有關工作,僱主須按法定要求在收到請求後14天內作出調整。無合理辯解而違反有關規定,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
7. 2026年「連續性合約」有甚麼改變?
這是使用舊版僱傭指南時最值得補充的一點。
由 2026年1月18日 起,僱員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並符合以下其中一項工時條件,可符合新的連續性合約規定:
每星期最少工作17小時;或
在適用的4星期期間合共工作不少於68小時,即「468準則」。
所以,2025年或以前仍寫着「每星期18小時」的僱傭資料,現在已不能再作為現行工時門檻使用。
「正家」建議:收到懷孕通知後先處理5件事
第一,確認僱員已提供懷孕及準備放取產假的通知;
第二,記錄預產期及雙方確認的產假開始日期;
第三,核實是否符合產假薪酬資格;
第四,如有醫療需要,重新檢視粗重或有風險的工作;
第五,把產假、產檢、薪酬及相關文件妥善保存。
對外傭僱主而言,清楚的溝通及書面紀錄,通常比事後再追查「當時大家怎樣理解」更實際。
常見問題
外傭是否受香港生育保障規定保障?外籍家庭傭工同樣受《僱傭條例》相關僱傭權益保障;個別權益仍須按法定資格判斷。
14星期是不是全部由政府付款?不是。僱主須先按正常糧期支付應付的產假薪酬;符合發還計劃要求後,才可申領第11至第14星期已支付的法定產假薪酬,上限為80,000元。
外傭懷孕後是否一定不能解僱?法例有明確職業保障及特定例外,不能簡化為任何情況下一律不能終止僱傭。個別爭議應按實際事實及《僱傭條例》處理。
正在處理外傭懷孕、產假、續約或其他僱傭安排?建議在作出決定前先確認最新法例及個案資料。
「正家」可協助僱主整理外傭僱傭程序及相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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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屬一般資訊整理,不構成法律意見;《僱傭條例》的詮釋以法例原文及香港特區政府最新公布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