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選擇使用我們「正家僱傭」的服務前,我們建議您首先確認我們是否擁有有效的執業牌照。根據法例規定,所有僱傭中心在經營任何職業介紹業務前,必須先向勞工處職業介紹所事務科申請牌照。為了確保合法和信任,您可以通過勞工處設立的 職業介紹所專題網站 使用 搜尋器 來查詢我們是否領有有效牌照。 此外,勞工處在其網站上系統地發布了職業介紹所因濫收佣金、無牌經營等原因而被定罪、被撤銷或拒絕續發牌照,以及被書面警告的紀錄。這些資訊能夠幫助您作出更為知情的決定。
「正家僱傭」致力於提供透明、高質量的服務,並遵循所有法規要求。如果您有任何疑問或需要進一步確認,可以隨時聯絡勞工處 職業介紹所事務科 或通過 外傭專題網站 上的網上表格進行查詢或投訴。我們希望能夠成為您信賴的合作夥伴,提供可靠和安全的海外家庭傭工及外勞輸入服務。
僱主及其外傭均可根據「標準僱傭合約」的第10條規定,給予對方一個月的書面通知或代通知金,在合約屆滿前終止合約。
僱主及外傭須於合約終止日期起計的七天內各自向入境事務處處長提交書面通知,亦須將對方作出關於終止合約的書面確認的副本遞交入境處處長。他們亦可選擇填寫入境處的「終止外籍家庭傭工僱傭合約通知書」(ID 407E)。
僱主須支付任何未發放的工資及合約規定的款項予外傭,並最好以銀行轉帳方式支付,以獲取付款紀錄備存。僱主如沒有根據《僱傭條例》及「標準僱傭合約」的規定,支付外傭在終止合約時適用的各項法定權益及款項,即屬違法。
《僱傭條例》訂明可以即時終止僱傭合約的情況,以及終止僱傭合約的限制。
外傭與本地僱員同樣受到《僱傭條例》的保障,並可享有「標準僱傭合約」內所載列的權益。
僱主如欲與外傭終止僱傭合約,須給予外傭一個月的書面通知或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以及其他與終止僱傭合約相關的款項,通常包括:
任何尚未發放的工資;
工資代替任何未發放的年假,及該假期年按比例的年假薪酬;
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如適用);及
其他根據「標準僱傭合約」指定須支付外傭的款項,例如返回原居地的旅費、膳食及交通津貼等。
僱主在終止合約時,可參考勞工處的收據樣本以檢視所需支付的款項。僱主及外傭亦可使用法定僱傭權益參考計算機計算相關金額。
當外傭為同一僱主工作滿12個月後,便可享有有薪年假。有薪年假日數按外傭的受僱年資由7天遞增至14天。
僱主在終止外傭合約時,須向外傭支付年假薪酬,以代替其未發放的年假。此外,在每一個假期年(即外傭開始受僱後每12個月)內,如外傭已受僱滿3個月但不足12個月,亦可享有按比例的年假薪酬。請按此了解更多有關有薪年假的資訊。
若外傭已連續為僱主工作不少於24個月,因裁員而遭解僱或不獲續約*,僱主便須支付遣散費。
如外傭已連續為僱主工作不少於5年,非因犯嚴重過失或裁員而遭解僱或不獲續約*,僱主便須支付長期服務金。
外傭在同一時間只可享有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請按此了解更多有關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資訊。
*備注:若僱主在合約終止日或合約期限屆滿日之前不少於7天,以書面要求外傭續約或以新合約重新聘用,而外傭不合理地拒絕,則外傭無權獲得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外籍家庭傭工(外傭)享有《僱傭條例》及《僱員補償條例》下與本地僱員同樣的僱傭權益及保障。另外,政府訂定的「標準僱傭合約」進一步為外傭提供保障:
規定最低工資 現時的「規定最低工資」為每月$5,100,適用於所有在2025年9月30日或以後簽訂的「標準僱傭合約」。僱主絕不可以擅自或與外傭私下協議,給予較低工資率。
膳食及住宿 僱主須為外傭提供免費膳食或給予外傭膳食津貼,現時的規定膳食津貼額為每月1,236 元。 此外,外傭在港受僱期間必須在合約內訂明的僱主住址工作和居住。「留宿規定」適用於整個受僱期間,包括外傭在香港放取休息日、法定假日和有薪年假期間。僱主須為外傭免費提供合適、有合理私隱和設有傢具的居所。
醫療安排 如外傭在受僱期間(但不包括外傭出於自願及基於個人理由離開香港期間)生病或受傷,無論是否因受僱而引致,僱主須提供免費醫療,包括診症費用、住院費用及牙科急診。外傭須接受由僱主提供的任何註冊醫生的診治服務。除勞保外,僱主應考慮為外傭投購醫療保險,以減低因外傭醫療費用而引致的負擔。
註:完成或提早終止僱傭合約:
在合約完成/終止後,僱主須向外傭提供返回原居地的免費機票和旅費,及清付所有工資及其他《僱傭條例》下應付的款項。如非合約屆滿,僱傭雙方均可給予對方 1 個月的書面通知或支付相等於 1 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以終止合約。
外傭到職後,僱主可視乎外傭的個別能力,給予足夠的時間讓外傭適應新生活和家庭環境,並多與外傭溝通讓她/他明白僱主對其工作的要求和家庭的需要。僱主亦可主動了解外傭是否習慣新生活,或在工作上遇到的困難,考慮是否需要調整其工作安排。
外傭來自不同國家,其文化和宗教背景與香港社會可能有所不同,僱主應予以尊重。稱職的職業介紹所會詳細向僱主介紹外傭的背景,讓僱主安排家務工作和膳食時作出適當的配合,如了解信奉伊斯蘭教的外傭是否願意處理豬肉、信奉佛教的外傭是否需要全素食等。
僱主應提供足夠的睡眠及休息時間給外傭。若外傭需要晚間工作,僱主應在日間提供足夠的休息時間。
尊重外傭的私隱,包括給予外傭足夠的空間放置私人物品,亦不應隨意翻查外傭的私人物品。僱主亦可留意日常生活上的安排會否干預外傭的私人生活空間,避免干涉她/他在休息時間的活動,如在休息日外出聚會聯誼等。
一些僱主考慮到家居安全及照顧家人的需要,會於家中安裝閉路電視監控系統。如僱主決定安裝監控系統,應在進行第一次監察活動前,以開放的態度清楚告知外傭屋內裝有閉路電視監控系統。注意監控系統不可拍攝外傭在廁所、浴室及工作後休息的私人空間內的活動。
僱主應參閱個人資料私隠專員公署出版的「僱主監察僱員工作活動須知:家傭僱主應注意的事項」了解相關守則。如監察活動於外傭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僱主有機會觸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有。
為加強外傭照顧體弱長者的技巧,社會福利署(社署)由2018年起推行「外傭護老培訓試驗計劃」,與非政府機構轄下的長者地區中心合作,於全港18區為外傭提供免費培訓。另外,社署亦於2023年10月起推行「外傭照顧殘疾人士培訓試驗計劃」,委託殘疾人士地區支援中心為外傭提供免費培訓,提升外傭對照顧殘疾人士的知識和技巧。有興趣的僱主和外傭,可直接聯絡推行試驗計劃的長者地區中心或殘疾人士地區支援中心,查詢課程舉行日期和報名。
根據「標準僱傭合約」,外傭從事的家務工作並不包括駕駛車輛。此外,外傭的工作簽證亦訂明外傭不得從事駕駛工作,作為逗留條件之一。如僱主有需要要求外傭從事家務工作所附帶或產生的駕駛工作,須向入境處處長申請特別許可。有關申請特別許可的查詢,請致電入境處查詢熱線:2824-6111 或 電郵至:enquiry@immd.gov.hk。
不可以。
《僱傭條例》禁止僱主以款項代替向僱員發放法定假日(即所謂「買假」)。如僱主要求外傭於法定假日工作,須預先給予外傭最少48小時的通知,及在原定假日之前或之後60天內,為外傭安排另定假日。因此,僱主應為在農曆年3天法定假日工作的外傭安排她/他在其他日子連續或分開休假3天。
請按此以瞭解更多法定假日的資料。
勞工處一直循不同渠道呼籲外傭審慎理財,避免借貸。作為僱主,可以下列方式協助外傭管理她/他的財務:
鼓勵外傭培養儲蓄習慣及妥善理財,避免過度借貸。例如你可鼓勵外傭每月將部分工資存入銀行;
在外傭願意披露的情況下,以非批判的態度主動了解她/他的財政狀況,例如每月匯款予家人的金額、是否有儲蓄習慣及有否簽署任何借貸協議等。每月支付工資時,或許是與外傭討論財務事宜的合適時機;及
如外傭向你表示有意借貸,你可坦誠及耐心地與她/他傾談,討論貸款的用途、利率,以及她/他的還款能力等,並適當地提供意見。以下是外傭在申請借貸時應注意的事項:
小心衡量借貸的利弊,並考慮向財務機構借貸以外的其他選擇;
必須選擇持牌放債人,並只應在完全明白及同意借貸條款的情況下,才可簽署有關借貸協議;及
留意《放債人條例》的規定,以保障個人權益。
若欠債的外傭已離職,僱主可以通知財務機構與外傭已終止僱傭關係。如財務機構令僱主的家庭受到滋擾,可考慮報警求助。
僱主可參閱由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印製的宣傳單張《僱主處理外籍家庭傭工(外傭)借貸問題須知》。
僱主可考慮向警方報案,並通知其國家的駐港領事館及/或相關職業介紹所。如外傭在沒有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的情況下離職,僱主應通知入境事務處(查詢電話:2824 6111;電郵:enquiry@immd.gov.hk)該僱傭合約已被外傭單方面終止。
外傭會被安排執行不同家務工作,例如煮食、清潔、照顧兒童及老人等。家務工作看似簡單,但亦潛在多種職業安全健康問題,例如:因不正確姿勢而引致的肌肉筋骨勞損、不適當地使用電器而引起的觸電意外、在廚房工作時受刀傷或燙傷等。
如欲了解更多注意事項,請參閲勞工處出版的「做好準備 ‧ 來港工作 — 外籍家庭傭工手冊」。
外傭與香港居民同樣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包括免受身體虐待及性侵犯,例如普通襲擊、強姦及非禮。如遇上緊急事故或遭受傷害,應立即致電999報警求助,或到警署報案。
在使用職業介紹所的就業服務時,應:
確定職業介紹所持有勞工處發出的有效牌照;
在收取第一個月工資後才支付訂明佣金,並確保佣金不超過你第一個月工資的百分之十;
於付款後要求職業介紹所簽發收據;
保留「標準僱傭合約」正本;及
保管個人身分證明文件。
外傭不應:
支付任何訂明佣金以外的開支或費用;
在職業介紹所要求下,向財務公司借貸付款給職業介紹所;及
在不明白或不肯定的情況下,簽署任何文件、協議或合約。
如欲了解更多資訊,請瀏覽職業介紹所專題網站。
一般來說,外傭須在完成合約後離開香港,或終止合約後2個星期內離開香港,兩者以較早日期為準。
如果外傭在逗留限期屆滿當日或之前沒有離開香港,她/他將會觸犯違反逗留條件的罪行,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及監禁2 年,外傭服刑後會被遣送離境,被遣送離境後,將不再獲准來港擔任家庭傭工。
如對逗留條件有任何疑問,請向入境事務處(電話:2824-6111;電郵:enquiry@immd.gov.hk)查詢。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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